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413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雄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乡羊滩村大水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40118R。
原告***与被告重庆雄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也
书 记 员 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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