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82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第三人:重庆雄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40118R,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乡羊坝滩村大水田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雄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按40%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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