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448号
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雄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乡羊坝滩村大水田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雄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1元、保全费1446元,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仅向本院缴纳保全费1446元,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1446元,由原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