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3民初329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583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缓交600元,实际预交5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