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4255号
原告:朱先林,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苏光华,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刘大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李友占,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胡正良,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王永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王永清,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唐静,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李宗和,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于文才,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赵开树,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朱仲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胡广献,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邱茂全,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唐友国,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王远建,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程高明,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刘子菊,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周维容,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向凤清,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朱先林等23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金,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5834T。
法定代表人:唐帮荣,执行董事。
被告:范心良,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范心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律师。
原告朱先林、苏光华、***、刘大成、李友占、***、胡正良、王永建、王永清、唐静、李宗和、于文才、赵开树、朱仲建、胡广献、邱茂全、唐友国、王远建、***、程高明、刘子菊、周维容、向凤清与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心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先林、苏光华、***、刘大成、李友占、***、胡正良、王永建、王永清、唐静、李宗和、于文才、赵开树、朱仲建、胡广献、邱茂全、唐友国、王远建、***、程高明、刘子菊、周维容、向凤清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先林、苏光华、***、刘大成、李友占、***、胡正良、王永建、王永清、唐静、李宗和、于文才、赵开树、朱仲建、胡广献、邱茂全、唐友国、王远建、***、程高明、刘子菊、周维容、向凤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先林、苏光华、***、刘大成、李友占、***、胡正良、王永建、王永清、唐静、李宗和、于文才、赵开树、朱仲建、胡广献、邱茂全、唐友国、王远建、***、程高明、刘子菊、周维容、向凤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881元,由朱先林负担260元,唐友国负担162元,刘子菊负担59元,苏光华、***、刘大成、李友占、***、胡正良、王永建、王永清、唐静、李宗和、于文才、赵开树、朱仲建、胡广献、邱茂全、王远建、***、程高明、周维容、向凤清各负担20元。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 飞
书 记 员  陈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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