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民初1064号
原告:***,男,1976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5834T。
法定代表人:唐帮荣。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
被告:贵州利邦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南山社区城北路万象君汇负一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J9BH10D,
法定代表人:唐庆明。
原告***诉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利邦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贵州利邦农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转普裁定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