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4342号
原告:晏千五,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肖祥彬,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彭才富,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陈载刚,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唐恒久,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张洪凯,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白连海,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刘志军,男,汉族,1969年4月10日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5834T。
法定代表人:唐帮荣。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刘祚建,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千五、肖祥彬、***、彭才富、陈载刚、***、唐恒久、张洪凯、白连海、刘志军与被告重庆旭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祚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千五、肖祥彬、***、彭才富、陈载刚、***、唐恒久、张洪凯、白连海、刘志军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千五、肖祥彬、***、彭才富、陈载刚、***、唐恒久、张洪凯、白连海、刘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晏千五、肖祥彬、***、彭才富、陈载刚、***、唐恒久、张洪凯、白连海、刘志军负担。
审 判 员 黄小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艺铭
书 记 员 李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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