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3执37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271570。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04月10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3民初14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已确定的应支付本金为59167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预售登记的房屋,上述预查封未转为正式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3执3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学江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