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3执7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慈竹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2715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800元,并支付以65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核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渝XXXX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但未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琦
审判员王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