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3517号
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慈竹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271570。
法定代表人:丁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蒋荣超。
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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