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5064号
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271570。
法定代表人:丁卫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然,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已经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退还投标保证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20000元部分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7月8日起至足额退还该笔保证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88.37元。100000元部分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7月28日起至足额退还该笔保证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41.84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2021年6月15日,分别在佳兆业采购平台官网(https://srm.kaisagroup.com)发布《重庆佳兆业地产2021-2022年度围板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重庆佳兆业2021-2023年度栏杆集采工程招标文件》,《重庆佳兆业2021-2023年度栏杆集采工程招标文件》中载明2021年6月22日15时本项目投标截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后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重庆佳兆业地产2021-2022年度围板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2021年3月24日12时前本项目投标截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后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我司根据要求制作标书后安排投标工作,后我司并未中标,同时我司根据贵司招标工作负责人要求,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告提交2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申请函,于2021年7月7日向被告提交1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任何投标保证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2021年6月15日在佳兆业采购平台官网(https://srm.kaisagroup.com)发布《重庆佳兆业地产2021-2022年度围板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重庆佳兆业2021-2023年度栏杆集采工程招标文件》。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参与了上述两个工程的投标,并分别于2021年3月21日、2021年6月17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和100000元。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上述两个工程均未中标。上述两份招标文件均约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后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按照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项目招标联系人的要求,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7日通过微信和邮寄的方式提交了《重庆佳兆业地产2021-2022年度围板工程战略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重庆佳兆业2021-2023年度栏杆集采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的电子版和纸质版,至起诉时止,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退还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上述投标保证金。
另查明: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保全费113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重庆佳兆业地产2021-2022年度围板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重庆佳兆业2021-2023年度栏杆集采工程招标文件》、《重庆佳兆业地产2021-2022年度围板工程战略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重庆佳兆业2021-2023年度栏杆集采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一旦发出,招标人本身必须遵守。本案中,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采购平台发布的《重庆佳兆业地产2021-2022年度围板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重庆佳兆业2021-2023年度栏杆集采工程招标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招标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重庆佳兆业地产2021-2022年度围板工程战略采购招标文件》、《重庆佳兆业2021-2023年度栏杆集采工程招标文件》均约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后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履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请求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20000元,符合招标文件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招标文件中未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给予招标人合理期限退还投标保证金。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给予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的期限为对方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对于该期限,本院予以确认。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请求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从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止,以20000元、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元、保全费1135元(原告均已预缴),由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小川
书 记 员  滕瑜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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