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

**与*****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845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轲,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271570。
法定代表人:张洪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6元,减半收取计3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爽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