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3民初4748号
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二社(瓷竹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办凤凰大道一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 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