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80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60号B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NE4P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轩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2022)渝0113诉前调确248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3944598.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本院根据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2020)渝0113执5943号执行案件中有执行案款,本院依法提取,其中本院(2022)渝0113执8049号执行案件分得534037.62元,该案收取执行费7700元,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查封,本案已执行到位534037.62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蒋 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