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周炜赵湘君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2701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1月25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6月25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1月3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8年5月14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11月3日,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6年5月18日,苗族。
申请执行人: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倪文杰,男,生于1978年5月16日,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五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303650元及后期利息,***、***、何宗信、***1108660元,***1872375元及后期利息,周炜632890元及后期利息,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273050元及利息,并承担五案申请执行费51791元的义务,因该五案性质相同,本院决定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5000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