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鑫渝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03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鑫渝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3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鑫渝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634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5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7月20日、2022年9月24日,被执行人账户内均无存款可供执行;2、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4、经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冻结措施如若续行,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书,否则逾期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