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鑫渝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村30号红鼎国际名苑A栋2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6052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鑫渝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8号海棠风尚中心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DKEE7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9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鑫渝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3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鑫渝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雪山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8794.91元(包含执行费4572元,利息算至2022年5月17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金融机构反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机构账户(冻结措施到期日为2023年3月31日),被执行人账户内均无存款可供执行;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套房屋信息及两辆车辆信息,但反馈显示上述房屋及车辆均已被多案查封在前,经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对上述房屋及车辆不予查封;经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宝鸡市鑫渝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冻结措施如若续行,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书,否则逾期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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