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5462号之一 
 
原告: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62169050。
法定代表人:李国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丽,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长   王君平 
人民陪审员   陈  邹 
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吕延龙 
书 记 员   胡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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