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5985号 原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九盘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6216905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4,256元、停工留薪待遇60,000元、护理费336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木工,2021年12月31日17点30分左右,在工作时受伤。原告做了工伤认定,綦江区人社局作出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2〕2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綦江***字〔2022〕49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为工伤8级。被告只支付了55,000元,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6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25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0,000元、护理费336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00元,共计308,868元。2023年1月12日,原告***申请撤回由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62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4元的仲裁请求。***裁委于同日作出渝***仲案字〔2022〕第727-1号《仲裁决定书》,同意原告撤回仲裁请求。 2023年1月12日,原、被告就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25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0,000元、护理费336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00元,在***裁委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该委作出渝***仲案字〔2022〕第727-2号《仲裁调解书》,由被告于2023年1月21日前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5,000元(含工伤基金应支付款项)。2023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5,000元。 本院认为,***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应依法驳回起诉。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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