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擎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3民初5313号
原告:重庆市**区擎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2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429298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雄、***,***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C-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0794L。
法定代表人:缪秦,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区擎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重庆市**区擎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800000元,并自2018年3月29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至清偿时止按年率9%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6000元/月×18个月=10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签订《服务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内容的软件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金额80000元及支付方式,现被告已最终验收后,但其并未按该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第八条中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被告为服务合同的需方,双方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案原告为提供服务一方,被告即为需方,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