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7民初4644号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2826609N。
法定代表人:王学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曜宇,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0794L。
法定代表人:缪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龙,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李曜宇,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龙、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货款9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97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20台电动装置,合同总金额114万元。其后,16台电动装置因被告原因至今未生产,其余104台已经全部发货。原告于2015年、2018年两次开票金额共计988000元。原告收到货款共计889200元,至今被告仍差欠原告货款98800元。原告已于2018年9月3日按照合同约定开出发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辨称,1.案涉项目虽经用户方整体验收,但原、被告之间未进行验收,也未签章确认《货物验收合格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支付条件,本项目结算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未成就;2.即使认定原、被告之间已视为验收,但原告未提供质保服务,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应相应减少货款;3.经被告电话说明并督促,原告于2016年进行了现场维修,原告称被告未向原告反馈需要质保维修与事实不符;4.被告通过微信将业主方函件发送至原告;5.本案逾期违约金应不予支持,即使支持也应予以调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7日,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乙方、卖方)与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买方)签订《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1.合同总金额114万元;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以符合货物说明书的相关说明或生产厂商的相关标准为准,乙方保证所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均为原厂生产,为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3.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4.付款条款,合同生效后甲方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10%定金(114000元),甲方在货物发出前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的80%(即912000元),款到后7个工作日内货物必须到达甲方指定现场,货到验收合格与收到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10%(114000元)在6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款;5.货物的验收,自产品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依照双方在合同设备清单中约定的数量及规格型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货物验收合格单》并签字盖章,乙方凭《货物验收合格单》、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与甲方进行结算;6.在交付产品时,接收货单位(人)应对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应自产品运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7.质保期和售后服务,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质保18个月,免费保修期内维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保修期自货物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8.违约责任,乙方交付的产品未通过到货验收或经验收后(包括第三方验收)确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进行产品的更换,因更换引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9.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20%。
2015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货定金114000元。2015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2015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4000元。
2015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货40台设备。2015年4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40台设备。
2015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货64台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1200元。
2015年6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64台设备。
审理中,原告举示采购合同、发货单、银行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应收款形成说明并陈述,1.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价值988000元并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889200元,至今尚欠98800元未付;2.被告已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货物,被告应在收货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货物验收合格;3.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日前向原告付清剩余货款98800元。
被告举示《关于做好629工程自控与安防系统配套项目存在问题整改的函》并陈述,1.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2.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检验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货到后10个工作日进行验收,现被告提出原告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陈述以电话、微信方式通知原告履行质保义务,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亦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举示的业主方函件,不足以证明被告在质保期内及时通知原告履行质保义务,故对被告提出因原告未履行质保义务应相应减少货款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交付被告的货物已由业主方验收,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间未验收以及货款结算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98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原告主张以逾期未付货款金额20%计算违约金(98800元×20%=19760元)。本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2018年12月3日起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不应超出原告主张的197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8800元;
二、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违约金总金额以1976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6元,由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法官助理  李 欢
书 记 员  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