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3340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C-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0794L。
法定代表人:缪秦,职务副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程芳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彭 瑶
书 记 员 曹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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