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10591号
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号附9号(城南新区3-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6827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8号负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1163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2元,本院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