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86号
申请人: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号附9号(城南新区3-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6827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39890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重庆亚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科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