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华滨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94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曜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14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52525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于2019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进行第一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又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进行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案款252525元及利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3执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