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6555号之一
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CUD11Y。
经营者:朱建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红土地村4组26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全,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龙,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09号2-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26975P。
法定代表人:谭建林。
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张龙、被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吴红梅
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
人民陪审员 罗 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