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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6192号 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同源路****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CUD11Y。 经营者:朱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26975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财富金融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div> 被告:**,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62元,由原告北碚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秦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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