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108号
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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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