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107号
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建村****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R0T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