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107号 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建村****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R0T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