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与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巴**。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与被执行人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19)渝0116行审37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款为6万元。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2020年9月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9月1日,被执行人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兑现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16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高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