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4492号
原告:重庆能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桥44号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51658314。
法定代表人:**,重庆能顺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09号2-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26975P。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能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叶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能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重庆能顺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能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能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