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5财保203号
申请人: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盛经明。
被申请人: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申请人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235执保293号裁定冻结了申请人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提交的保证金10万元,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保证金1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霆
书 记 员 胡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