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489号
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西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99987J。
法定代表人:刘勇,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军、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龙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05128451P。
法定代表人:曾凡鑫,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丽,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未预交)。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记员郝寿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