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金宝陵谷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6960号
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西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99987J。
法定代表人:刘勇,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华、田国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10号传媒中心1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9M8A58。
法定代表人:吴忌,重庆市南川区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记员郑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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