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1320号
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西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9998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奉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5594Q。
法定代表人:李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奉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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