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银铜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4民初175号 原告: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银铜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省**银铜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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