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旺顺财管道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23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丘县住建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德荣,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广灵县壶泉镇三庄村。
被执行人:北京中旺顺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云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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