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591号
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毓鸿,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赖申鑫,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莉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黄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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