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341号之一
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向家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9255735R。
法定代表人:黄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君,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10号2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17891。
法定代表人:杜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遂于2022年2月2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2月28日向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916.80元,原告已预交4958.40元,由原告重庆瑞银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顾国林
人民陪审员    雷建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周雪棽
书记员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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