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1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西大街**平安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峰,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办事处北路**v>
法定代表人:季红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峰,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方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慧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