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1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西大街**平安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峰,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办事处北路**v>
法定代表人:季红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峰,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晓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慧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