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5998号
原告: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8号2幢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F14D3Q。
经营者:邓功礼,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萧,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6385M。
法定代表人:李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庆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林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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