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3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0日,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支路1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6385M。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号,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8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1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申请人***收到该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21)川1921执保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8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2021年2月5日,被申请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我院冻结该公司农民工账户1239××××0077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特申请置换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九龙坡支行1239××××0301账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账户1239××××0301内存款予以冻结18万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账户1239××××0077内存款1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