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48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6月1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7年5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8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海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唐 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