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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行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留学生创业园E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支路1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638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