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行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留学生创业园E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亿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前进支路1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638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