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艺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0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艺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黄路长安华都小区2幢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86208A。
法定代表人:乔荣银。
第三人:文建伟,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艺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建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宗权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