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418号
原告:重庆弗劳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府大道北段68号1幢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J447P。
法定代表人:孔令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林雅苑A5-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967165。
法定代表人:古田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弗劳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3月18日,原告重庆弗劳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弗劳尔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弗劳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4元,由原告重庆弗劳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鹏飞
书 记 员 唐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