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袁某某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3执恢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袁某某。
关于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巴法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袁某某个人财产、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为本案作执行担保,但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担保人袁某某、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本院依法追加袁某某、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袁某某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熊 兵
代理审判员  毕 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