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烈士墓壮士路15-1-7,组织机构代码73659671-6。
法定代表人:古田路,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熊秋洋,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佳华世纪新城F区,组织机构代码73659671.-6。
法定代表人:曾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争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法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75000元.本金107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房屋一套,经本院核实,该房屋于2019年8月份已经过户,另发现被执行人有渝XXX号车辆一台,注册时间2007年,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成福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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