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3执恢2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15-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671-6。
法定代表人:古田路,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佳华世纪新城F区,组织机构代码56560072-4。
法定代表人:曾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路20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文斌。
被执行人:*文斌,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文斌其他案由争议一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3)巴法民初字第0122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文斌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易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润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润泰创业实业有限公司,*文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熊兵
代理审判员毕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